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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廖思琼、黄梅、黄玲、黄旭与邓有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思琼,黄梅,黄玲,黄旭,邓有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81号原告:廖思琼,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黄梅,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廖思琼长女。原告:黄玲,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廖思琼二女。原告:黄旭,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廖思琼之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有平,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银,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思琼、黄梅、黄玲、黄旭诉被告邓有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廖思琼、黄梅、黄玲、黄旭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思琼、黄梅、黄玲、黄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为3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运学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宋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