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明亮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亮,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初62号原告宋明亮,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亮,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明亮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3日,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亮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