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姬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了(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用羊给姬某某抵顶25000元执行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