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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姬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了(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用羊给姬某某抵顶25000元执行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