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玉辉、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辉,张兴,张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辉,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兰,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赵立,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宁,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星,男,1950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李玉辉与被上诉人张兴、张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