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5号原告:李某,女,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同,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