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8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文芳与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芳,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483号原告:胡文芳,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83号负一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05000131679。法定代表人:黎梅。原告胡文芳与被告重庆济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