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晓勇的银行账户存款18356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