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1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合肥义林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义林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义林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团安村17幢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783299-8。法定代表人:程秋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系泗洪县九一洲宾馆业主,申请执行人合肥义林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蜀民二初字第01343号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合肥义林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程湘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阳北路龙居山庄玉龙居2幢B-208室房产(合蜀1400295**)。现相关法律文书业已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湘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阳北路龙居山庄玉龙居2幢B-208室房产(合蜀140029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