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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松芝与党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芝,党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5号原告:李松芝,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党进军,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芝与被告党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芝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锋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