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章贞智、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贞智,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章贞智。被执行人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吉。申请执行人章贞智与被执行人青岛吉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9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792.3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9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