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有享熙对邵明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有享熙,邵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64号申请人:有享熙,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邵明旭,男,1989年3月2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吉XXX**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吉XXX**号车辆。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