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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晓明、梁东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梁东兴,裘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梁东兴,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裘红喜,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晓明申请梁东兴等人追产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大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