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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娟、戴学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戴学平,林双蕊,林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财保24号申请人:李娟,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戴学平,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林双蕊,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林本晖,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娟、戴学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双蕊、林本晖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拍卖执行款人民币5.5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5万元的保单保函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娟、戴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双蕊、林本晖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楼××单元及××#楼××#附属间的拍卖执行款人民币5.5万元。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李娟、戴学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翁云莺审判员  叶家耀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