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桂珍与阳泽、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珍,阳泽,李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520号原告:蒋桂珍,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阳泽,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李惠兰,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珍与被告阳泽、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桂珍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