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毅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3号罪犯张毅,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9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390分,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