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郎洪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郎洪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34号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德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0980347503。法定代表人:陈明才,总经理。被告:郎洪波,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洪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乐至县中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