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莺与刘涛刘晓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刘涛,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黄莺与被申请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3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贺俊锋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望州路顺江花园清江苑H幢的房屋。申请人黄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莺与被申请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黄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贺俊锋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望州路顺江花园清江苑H幢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