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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宁沃泽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德保县翔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沃泽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德保县翔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沃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丽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翔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法定代表人:韦子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恢3号,被申请执行人广西德保县翔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