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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549号申请人: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业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梅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宁,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7层10号房。法定代表人:卢友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1×××84的账户存款500701.68元。申请人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供现金500701.68元(该款已存入本院账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1×××84的账户存款500701.68元;二、冻结申请人德燊(南宁)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现金500701.68元(该款已存入本院账户)。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情宝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