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袁文科、董玉犬、南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袁文科,男性,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董玉犬,男性,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执行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袁文科、董玉犬、南阳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