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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亚福与杜卓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福,杜卓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5365号原告:戴亚福,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杜卓英,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包工包门窗料对被告的住房进行门窗安装,总金额为24188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次日,原告进入被告家进行门窗安装,2015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10000元。至2016年2月29日原告安装完毕,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支付工程余款13188元。被告违约拖欠原告工程款,应当予以支付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门窗安装工程款1318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5日为129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门窗安装,从2015年11月23日开始施工,到2016年7、8月份完工。2016年3、4月份,被告发现已经装好的部分窗户出现漏水的问题,就叫原告前来处理,维修了六七次均没有解决。到2016年6、7月份,被告让搧灰的工人将窗户附近的墙体全部涂了防水。要求原告修复好门窗漏水的问题,被告才同意支付工程款。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回应称:工程完工几个月后被告告知原告说有漏水的问题,原告前去处理并已维修好。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照片打印件,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因该照片无法显示拍摄时间、地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包工包门窗料对被告的住房的防盗推拉窗、落地门进行安装,产品免费保修一年,工程总金额为24188元,结算方式与期限为:1.被告确认图纸后交付定金1000元;2.原告安装好(门)窗框2天内,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五成;3.工程完工5天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被告家进行门窗安装,2015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10000元。2016年初,被告告知原告已经装好的部分窗户出现漏水的问题,原告对此进行了维修。本案工程至迟于2016年8月完工,双方进行了验收,但未签订书面验收文件。至本案辩论终结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188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据此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安装了防盗推拉窗、落地门,被告应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1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但原告已对此进行了维修,且双方进行了验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目前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亦不就此申请进行质量鉴定,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再行修复工程等意见不予采纳。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双方存在质量争议,被告因此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卓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188元予原告戴亚福;二、驳回原告戴亚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