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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越骐印务有限公司、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越骐印务有限公司,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玉祥。被执行人成都越骐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林。被执行人邱林。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越骐印务有限公司、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001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林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