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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崔红涛与江莉、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涛,江莉,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崔红涛,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江莉,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郑霞,女,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中天广告制作部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江莉偿还申请人欠款350000元及利息55000元,郑霞对上述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莉承担案件受理费3605元、执行费60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江莉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将江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江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主动放弃郑霞的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对江莉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50000元并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人同意提前解除对江莉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本院(2016)黔0302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恒霁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