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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8号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关海。委托代理人赵杨根。被告义乌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詹肖冰。委托代理人仰深。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毅。委托代理人张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宝游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杭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