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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建业与沙坪坝区虎溪街道办事处沙坪坝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类行政纠纷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建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虎溪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建业,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虎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新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漆光歆,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晋伟,该委员会主任。谢建业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6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建业申请再审称,行政诉讼法要求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虎溪街道办事处(简称虎溪街道办)答辩称,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巴县虎溪乡计生办对谢建业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的处罚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辩称,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虎溪街道办或者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谢建业要求撤销原巴县虎溪乡计生办的行政罚款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系1988年原巴县虎溪乡计生办对谢建业生育二孩所作出的罚款,该行为发生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987年《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亦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的,处罚决定生效。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谢建业针对1988年生育二孩罚款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谢建业的起诉依法应当被驳回。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谢建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建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谭秋勤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