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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康健、贾永杰、吕军梅、赵保峰、魏延枝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康健,贾永杰,吕军梅,赵保峰,魏延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康健,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贾永杰,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吕军梅,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保峰,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魏延枝,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健、贾永杰、吕军梅、赵保峰、魏延枝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康健、贾永杰、吕军梅、赵保峰、魏延枝存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康健、贾永杰、吕军梅、赵保峰、魏延枝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