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梅花与张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花,张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141号原告王梅花,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胡培雨,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亚,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梅花诉被告张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梅花经卫东区人民传票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花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梅花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王梅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