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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梅花与张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花,张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141号原告王梅花,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胡培雨,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森,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亚,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梅花诉被告张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梅花经卫东区人民传票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花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梅花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王梅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