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30执保100号沧州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辛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某。上海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联系电话021—3111***5。法定代表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30民初510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上海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上海某公司相当于12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上海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