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叶兰与被执行人黄忠旭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叶兰,黄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叶兰,女,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桥北小区**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黄忠旭,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旧桥***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大同市矿区雁西街鸦崖村自建房**号。申请执行人张叶兰与被执行人黄忠旭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损失25660.41元,执行费285元,共计25945.41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