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路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路,丁红,车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车路,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丁红,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车廷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已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丁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文支行的存款。再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