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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韩华树、李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华树,李陆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民初240号 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 主要负责人:董自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华树,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 被告:李陆清,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贺家乡贺家山村上街组,系韩华树之妻。 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韩华树、李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衡山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校根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广君 校对责任人:袁校根 打印责任人:傅广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