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锦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锦莉,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72号申请人:向锦莉,女,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赵毅,男,生于1964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向锦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毅所有的价值为2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向锦莉以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锦莉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毅所有的价值为2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川AXXX**)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申请人向锦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