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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茹静、汤华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茹静,汤华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茹静,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辩护人管翊强、黄辉,上海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汤华康,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辩护人陈佳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茹静、汤华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茹静及其辩护人管翊强、黄辉、被告人汤华康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佳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邬茹静、汤华康受陈剑(另案处理)雇佣,在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棋牌室内设置电脑,利用“百家乐”网站账号和密码为参赌人员代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2017年1月24日,公安人员对该地点依法检查时,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邬茹静、汤华康及参赌人员朱某某、于某某,同时查获电脑主机2台、账本2册,缴获现金人民币53,500元及手机4部。以上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到案后,被告人邬茹静未如实交代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汤华康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邬茹静、汤华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百家乐”网站截图、扣押的账本、制作的《搜查笔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业务信息》,被告人邬茹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的微信截图照片,被告人汤华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茹静、汤华康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受雇于他人,为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提供直接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汤华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邬茹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邬茹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汤华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工具(电脑两台、账本)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