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与李家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李家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44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迎宾路116号负责人:王童,职务:经理被告:李家成,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诉被告李家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家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