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耕云、于宝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耕云,于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5号申请执行人:张耕云,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于宝海,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张耕云与于宝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宝海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恢2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