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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民初1102号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法定代表人:徐海兵,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国庆,又名李小国,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生,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现住大东沟镇。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帮物业)诉被告李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帮物业法定代表人徐海兵、被告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帮物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应缴纳的卫生费共计7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原告百帮物业与东沟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东沟村委将应收取外来商户及外来居住人员的卫生费以承包形式授权原告代为实施。李国庆系外来经营户,在东沟村经商居住期间,已享受卫生服务,但经多次催收,其拒绝交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国庆辩称,其商铺没有安装水管,不应该交水费。垃圾都是自己清理,峪南村和东沟地界交叉,以前没有交过卫生费,以后也不应该交。经审理查明,百帮物业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公司。2014年12月30日,百帮物业通过招标方式与东沟村委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东沟村委将应收取外来经营户及外来居住人员的卫生费及水费,以承包形式授权百帮物业实施。收费标准为:外来居住人员卫生费、水费按每户每月5—20元收取;外来经营户按每户每月10—30元收取。李国庆为外来经营户,属于以上卫生费及水费的收费对象,但其没有安装水管,不应当交水费。其自2015年1月至今应交卫生费用,经百帮物业工作人员催收,未交纳。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承包合同书、委托书、东沟村委证明、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对外来经营户收取卫生费的行为,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的范围。村民委员会和百帮物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该项事务签订合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无不妥。本案被告李国庆作为外来经营户,在东沟村委的管辖范围内,应当按照东沟村委会制定的卫生费收费标准,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和授权,交给百帮物业。李国庆辩称没有安装水表,不应当交水费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国庆辩称垃圾是自己清理,峪南村和东沟地界交叉,不应交卫生费的主张,因卫生费的收取和垃圾费的清运,针对的是东沟村全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能因为自己经营范围内自己清理垃圾,就拒绝东沟村委对这一公共事务的管理,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东沟村委授权百帮物业对外来经营户的卫生费、水费按每户每月10—30元收取,百帮物业除去10元水费,按每月20元的标准收取卫生费,在东沟村委的授权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东沟村委并没有授权百帮物业预收上述费用,所以百帮物业对被告李国庆只能收取2015年1月至开庭日之前的上个月,即2017年5月31日之前共29个月的卫生费,29*20=58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百帮物业交纳卫生费共计5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百帮物业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国庆负担20元,原告百帮物业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