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秀华与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华,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80号申请人:何秀华,男性,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申请人: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9032556Q。法定代表人黄建峰,该公司经理。何秀华因与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何秀华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秀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何秀华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29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