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传芳诉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芳,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382号原告:梁传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龙,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龙大厦1-356号。经营者:马春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伟,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0********,汉族,云龙区香烤里拉自主餐厅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祥和路祥和小区34#-1-701室。原告梁传芳诉被告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13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传芳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夏鹏、被告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梁传芳在被告处打工,至原告离开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2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梁传芳和被告云龙区香烤里拉自助餐厅发生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