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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朝仁与庄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238号原告:薛朝仁,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庄军,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薛朝仁与被告庄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薛朝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朝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朝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薛朝仁负担。审 判 长  游小兵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