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70张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户籍地句容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苏118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奚采平审判员 俞江虹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