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霞霞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翠萍、常小雷、吴艳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霞霞,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翠萍,常小雷,吴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财保13号申请人:冯霞霞,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垣曲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职工,住垣曲县。被申请人: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电力东路翡翠佳苑小区。法定代表人:侯翠萍,董事长。被申请人:侯翠萍,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垣曲县。被申请人:常小雷,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申请人:吴艳丽,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申请人冯霞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垣曲县东峰山友谊路的一处五层楼房(房权证2013字第000057**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翠萍、常小雷、吴艳丽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冯霞霞名下位于垣曲县东峰山友谊路的一处五层楼房(房权证2013字第000057**号)。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霞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荷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