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北极海小区3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朱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鸿,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德州市。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