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卫春与张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卫春,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罗卫春,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698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罗卫春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张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69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闻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