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强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营人:蒙志永。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许才刚。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挨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