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刀林荣与杨富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林荣,杨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刀林荣,住墨江县。被执行人:杨富文,现住云南省墨江县。本院在执行刀林荣与杨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由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墨泗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刀林荣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杨富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刀林荣货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杨富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剑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