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土发、陈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土发,陈树英,吕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陈土发,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陈树英,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吕福长,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申请人执行人陈土发、陈树英与被执行人吕福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划拨的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