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土发、陈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土发,陈树英,吕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陈土发,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陈树英,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吕福长,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申请人执行人陈土发、陈树英与被执行人吕福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划拨的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