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X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XX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642号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由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