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光晏申请执行吴显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晏,吴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晏,男。被执行人:吴显明,男。本院在执行刘光晏与吴显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显明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云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