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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光晏申请执行吴显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晏,吴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晏,男。被执行人:吴显明,男。本院在执行刘光晏与吴显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显明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云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