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洪观与周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观,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孙洪观,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华,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华目前下落不明,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考虑到短期内无法寻找到被执行人,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或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