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付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677号原告吴某,女,1963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某,男,1978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付某,女,1981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谢某,女,1971年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周某,男,1988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付某、谢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