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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付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677号原告吴某,女,1963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某,男,1978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付某,女,1981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谢某,女,1971年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周某,男,1988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付某、谢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洁 来自: